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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海商务学院工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4522


一、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24日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完善我院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其职权,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院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院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学院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教代会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教育教职工在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院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在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离开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院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职务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单位报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3)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2、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议程安排、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3、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4、参加代表团(组)活动和教代会执委会通知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主监督等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6、参与院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第七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院内有关领导和离任人员、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及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院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4、有关方面将须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院工会。

  5、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6、提出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换届时)。

  7、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8、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9、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0、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九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提案主要程序有:

  (一)提案的征集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三)提案的办理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第十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院长作学院行政工作报告。

  2、必要时,学院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3、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4、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委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6、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换届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换届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

   常设领导机构为教代会执委会,并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执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教代会执委会的成员及产生(换届时)

   1、执委会成员应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3、将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执委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三)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执委会成员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院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委员会职责可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代会执委会。





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24日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提案征集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代表们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内容。为提高提案质量,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审查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提案的内容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条 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3、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案,也不能做提案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4、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后第五天。

   第三条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1、提案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原附议人作为共同附议人。

2、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⑴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⑵ 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⑶ 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⑷ 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四条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各主管院领导。

2、主管院领导召开有关会议,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要确定答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4、主管院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五条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院教代会执委会和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以一定的形式发布提案落实进度与结果,必要时也可组织代表巡视组进行检查。

2、承办部门或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可以由提案承办部门以会议形式,请提案人和附议人参加,当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由提案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执委会评审,选出最佳提案及最佳提案落实部门若干个,并给予表彰。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4、提案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将此情况进行全院公示。

第六条 院教代会执委会对提案及处理结果、反馈意见、领导审核意见、提案人意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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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师德标兵评选标准

第一条 为了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进一步规范师德建设工作,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师德标兵每年评选一次。荣获学院师德标兵荣誉称号的教师,可取得安徽省师德标兵的推荐资格。

   第三条 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我校在职专任教师,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2.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无私奉献。

   3.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广大师生的广泛赞誉。

   4.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应用新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5.超额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6.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第四条 学院工会设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工会、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由工会牵头,负责评委会办公室,其职责是: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和奖励办法;审核各部门推荐材料;审议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评选建议名单。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学院师德标兵候选人由各单位推荐,数额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5%。

   2.候选人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师德标兵申报表》,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事迹材料一并上报院工会。

   3.院工会将推荐材料进行汇总,提交评选委员会。

   4.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评议,拟定初选建议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

5.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初选建议名单组织召开评选会议,确定最终评选结果。

   6.评选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讨论确定评选原则,对初选建议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进行评议。

   (2)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得票多少及候选人实绩确定评选结果。

   (3)评选结果向全校公示后报党委审批。

   第六条 学校在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三育人”活动,弘扬爱岗尽责、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条  评选对象

“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其中,教师为“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管理人员为“管理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后勤、教辅人员等为“服务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三育人”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具有较强的育人意识。

4.积极关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发展事业,工作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5.年终考核中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二)“三育人”先进个人具体条件

1.“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的具体条件:积极贯彻素质教育精神,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精神和创新意识,教学效果优良;努力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与学生关系融洽,严于律已,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在教学中把传授专业知识与进行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经常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校风校纪教育,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治学态度严谨,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主动热情地关心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2.“管理育人”先进个人的具体条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规律和有效形式,不断完善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善于管理;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身作则,是非分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经常深入学生中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受到学生欢迎和好评,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年级或班级学生遵章守纪,风气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生,秉公办事,工作效率高,工作成绩较为显著。

3.“服务育人”先进个人的具体条件:热爱工作岗位,有较强的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观念;在日常工作中,能自觉地将服务与育人有机地结起来,根据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做到热情、周到、耐心、诚恳,受到师生的普遍称赞;坚守本职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工作量饱满,工作成绩较为突出。

第三条  评选时间

“三育人”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4月至5月间,当年教师节举行表彰活动。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原则上按当年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比例掌握。具体有由工会根据该年度工作情况报经党委研究确定最后名额。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三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会协同相关部门履行“三育人”先进评委会的职能,工会具体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各工会小组负责本组成员单位的评选工作。

(一)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在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中,进行提名推荐,所推荐的候选人均应附有较翔实的先进事迹材料,候选人名单及其先进事迹材料由各党总(直)支或部门负责审核。

(二)全校分为教学、机关、后勤三块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推荐名单。

(三)评委会根据各工会小组推荐名单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名单。

(四)由评委会将初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布五天,接受全院师生员工评议,如对某位人选有较大异议,则由评委会进行复评,最后确定先进个人名单。

(五)由评委会将“三育人”先进名单报党委审批。

第六条  奖励措施

(一)“三育人”先进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三育人”先进个人作为院级先进记入档案。

(三)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三育人”先进。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五、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标准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特制定我院教职工职业道德标准。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六、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工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工会组织的全面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中国工会章程》(2003年通过)以及《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院党委和安徽省省教育工会的领导下,由全校教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院党委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办学建设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忠实代表。院工会接受双重领导,定期向院党委和安徽省教育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院工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活动准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据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会员的意愿,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与时俱进地开展各项建设工作和组织会员活动。

第四条 学院工会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动员和教育教职工团结起来、振奋精神,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为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学院工会代表和组织会员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动学校改革建设过程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益、劳动权益、精神文化权益、女教工的特殊权益、特困教工的群体权益等合法权益是学院工会的基本职责。学院工会必须坚持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保障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和谐校园建设成果。

第六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开展各项工会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有计划、有成效地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增强各级工会的亲和力、凝聚力、影响力和创造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大家信任与热爱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我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正式编制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我院工会组织。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离、退休和失业期间可免缴会费,保留会籍。会员的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转接。

第八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向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会小组自愿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同意,上报院工会批准,方可获得会员资格和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工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工作、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予以保护;

4.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活动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5.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各种媒体上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调查、讨论与研究。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人道主义和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与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工会按照院、系(部、处)分别设立院工会和工会小组两级组织。学校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或五年一届(一般与院党委一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换届,代表合一。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规定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代表的条件:

1.本人为我院工会会员;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工会会员代表的职责: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与建议;

3.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4.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与建议;

5.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小组或院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6.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1.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学校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管理知识;

3.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6.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7.组织教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8.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兼职副主席1至2人,委员若干人。院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正、副主席和选举产生的若干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委员会。院工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院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各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会的组织、维权、宣传、文体、社会实践、生活福利、女工、财务等工作。部长由院工会专职干部兼任,各部干事由分工会相应委员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常委会委员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其主任、副主任从基层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和有专长的工会会员中遴选。院工会各部与专门工作委员会对院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工会小组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属地设置。工会小组受同级党组织和院工会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六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系、部和行政处、室(10人以上)设立,受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组长由其所在工会小组的会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必须由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十九条  院工会的基本任务:

1.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院党委、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成果,组织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2.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的要求,建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检查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3.在党委领导和院长支持下,协同有关部门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助两代会委员会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检查、监督两代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通过两代会及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院务公开、机关事务公开。

5.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的协商制度,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结合高校教职工特点,配合党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与技能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总结、推广“三育人”经验,协同其他部门做好有关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与集体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7.在教职工中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教育创新等旨在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的活动。

8.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教职工的互济互助和“送温暖”工作,动员教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加互助保险。对大病、伤、亡的教职工做好优抚慰问工作。为教职工办实事,建设好“教职工之家”。

9.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重视并发挥女教职工的作用,开展符合女教职工特点和要求的活动。

10.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指导和支持教职工社团、协会开展活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1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转会和吸收新会员的工作。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规程。定期、分类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培养和扩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12.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工会关于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编制工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搞好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收好、用好、管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工会小组的基本任务:

1.在院工会和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特色、有新意、受教职工欢迎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生活情趣。

2.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院、系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听取并向同级党政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讨论和审议院、系工作。

3.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本单位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建好二级“教职工之家”,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4.传达、贯彻、落实院工会的工作计划、任务与要求。

5.管好、用好分工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工会小组的基本任务:

1.做好本组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会员参加提高自身素质的学习,动员和带领会员参加分工会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2.关心会员生活,了解会员需求,反映会员呼声,热心为会员办实事。

3.维护本组会员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他们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4.加强自身建设,开好民主生活会,及时传达院工会的精神、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新会员的入会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干部一律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对工会干部的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工会系统的培训和理论研究。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忠于职守,勇于创新。

3.坚持原则,作风民主。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愿望和要求,及时与党政做好双向沟通工作。

4.顾全大局,不谋私利,努力强化组织意识和组织建设工作。依靠学校党政,创造有利条件,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干部的职责:

(一)院工会干部的职责

1.院工会主席的职责:

对内主持日常工作,对外为社团法人代表;

负责向两代会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传达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下属贯彻实施,努力完成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主持制定和完善工会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定期召开两代会委员会、常委会、主席办公会等工会干部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做好工作总结;

负责定期指导并检查各委员会及下属组织的工作情况,负责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努力维护会员、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负责定期筹备、召开两代会,提出召开两代会的方案(换届和年度),提请两代会常委会研究确定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向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参加或列席学院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有关会议,参加学校重要工作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研究及政策的制定,负责工会重大问题的调研,并及时向学校党政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建议,组织会员有序地参政、议政,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领导工会财务工作,主持制定工会财务年度预、决算,组织集体研究决定财务开支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提请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

2.院工会常务副主席的职责:

协助主席主持两代会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分工和主席委托负责领导某些领域、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院工会副主席的职责:

协助工会常务副主席开展工作,并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分工和主席的委托负责领导某些领域、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4.组织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会员的权利、义务教育活动;

负责对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会组织工作经验;

负责对工会专、兼职工会干部的考核和奖励;

负责有计划、有成效地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定期评选和表彰工会积极分子;

负责会员的入会、转会、退会工作以及各类统计和档案管理;

负责召开工会全委会(扩大会)的具体准备工作;

负责工会的组织建家、升级验收(含复验)工作;

负责两代会换届改选的组织工作,两代会闭会期间负责代表、委员、工会小组干部的缺额增补、替换、改选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接受会员和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取得合理解决结果。

5.宣传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为重点,与学校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会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读书、讲座活动;

负责工会各种宣传阵地的建设,配合各种重大活动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其鼓舞、交流、教育、鞭策和舆论监督作用;

负责配合学校党政有关部门组织对教职工的形势政策教育、国家与学校的法规和纪律教育、各类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教育等;

负责督促和配合行政部门开办各种业余教育,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

负责建立、培养、扩大宣传工作积极分子队伍,提高各级工会宣传工作水平;

负责创造条件,推动工会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

6.福利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发动和组织教职工开展互济互助活动,建立和管理“互济互助送温暖”基金,做好对各类困难教职工的帮助、慰问和“送温暖”工作;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和保险政策,扩大教职工参加互助保险的覆盖面,做好互助保险的投保、退保、理赔工作;

负责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必要的调查,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接待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督促解决合理意见;

协助学校行政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督促、帮助行政为教职工改善福利设施条件和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配合行政开展对会员的重大节日慰问活动;

配合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负责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通过合法渠道和多种方式增加工会经费收入。

7.女教职工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对女教职工的“四自”教育,鼓舞其充分发挥在社会事务和学校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

注意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关心她们的成长和发展;

协助、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和制度;

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帮助女教职工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子女教育等问题,落实对她们的慰问工作;

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负责组织好“三八”妇女节等庆祝活动;

8.文体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组织重大节日的职工庆祝活动;

负责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比赛,组织会员参加义务劳动、环境保护、慰问演出、社会实践等公益服务活动;

负责遴选部分会员代表我校参加上级工会、片组和地区举办的文艺体育比赛;

负责抓好教职工活动中心(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各类教职工社团的建设和管理。

9.财经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按时汇总和编制学院工会财务预决算表,经工会主管领导和工会经审工作委员会同意后上报上级工会,根据需要负责追加预算的申报工作;

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监督各项财务开支,收好、用好、管好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定期接受工会经审委员会的审计,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督促和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向市教育工会上解经费;

负责管理有关会员互助性质的基金;

负责对工会经济实体的财务审计;

负责对工会各类财产、资产的保值、增值、清产核资等管理,建立和完善账目及各类凭证的保管、转承档案。

(二)工会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在院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工会小组建设,拟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团结工会小组会员,贯彻院工会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代表本单位教职工参加有关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

负责工会小组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推进二级教代会建设;

负责工会小组的维权工作,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党政和院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促进形成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

负责配合院工会做好“三育人”先进、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劳动模范等先进评选和表彰工作;

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二级建家活动,争取本单位党政的支持,把工会小组建设成为群众满意的教职工之家;

关心本单位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寓教于乐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损害教职工或工会利益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院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七、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新型人才的摇篮。为了充分发挥我院广大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服务于高职教育,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合格人才。保证“三育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全体教职工要把“三育人”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尽心竭力在全院上下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格局,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职工在“三育人”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教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工作规范,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师要认真上好每一节课。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师范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教师要热爱自己的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全面发展。既要以诚相待,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条  教师要了解青年的特点、熟悉自己的学生。所谓熟悉主要指:了解学生的成长简历及家庭基本状况;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个性特点及主要优、缺点;对本学科、专业教学的态度、意见及学习情况;学生的思想动态。

   每位任课教师在各自的教学过程中,应做到:开课前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教学过程中做到管教、管学、管思想;课程结束后,做好教学和育人工作总结。

   第八条  在教学的各个环节,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本学科、专业教学的各种规范,以养成学生严肃认真科学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按时完成各项教学要求,如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等,并给予公正的评价。对于抄袭别人作业、实验数据、实验实习报告者要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改正。

   第九条  教师对学生的学业要进行严格、认真的考核,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公正评定成绩。

   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执行教学纪律等情况,要经常给予评价,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教育全体。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及学生交往中所表露出来的政治态度、思想观点、品德人格、作风、行为等方面,应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十一条  教师应在教学、演示操作、改革教学方法、板书设计等方面为学生做公开示范;认真批改作业、肯定优点、指明不足或错处(包括书写格式及错别字);板书和批语应做到书写工整,没有错别字。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模范执行教学常规。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要严格遵守教师工作规范中有关礼仪、着装部分的各条款,不准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的各个环节,如发现执教有误,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学生说明,加以更正。

   第十四条  管理育人,就是指广大管理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廉洁奉公,平等待人,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坚持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作风,良好的行为规范,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十五条  管理要立足于育人,育人必须科学的管理,管理人员要尊师爱生,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主动地深入教学环节和学生的其他活动之中去,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教育活动。凡直接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听课时数,每学期参与一项或几项学生课外活动,必须联系一个班级。其他管理人员也要以不同方式联系一个班或参与学生课外活动,开展管理育人工作。

   第十七条  服务育人是指广大工勤人员以自己优质的服务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工勤人员必须增加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周到、热情地做好学生的学习、生活服务工作,做到文明、规范、礼貌。

   第十八条  后勤人员要用自己的高尚情操和得体的仪态,文明的举止去影响、塑造学生的品行,要做到朴实整洁,稳重端庄,善良和蔼,热情大方,文明礼貌。

   第十九条  广大教师、干部和学生要尊重工勤人员,努力配合工勤人员做好服务工作。自己动手净化、美化育人环境,创造良好的院风院貌。

第三章 “三育人”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两课”教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注重从理论上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提倡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开展在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引导学生通过生动活泼、引人入胜的讨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理论原理,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确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

   第二十一条  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有针对性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使他们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念和对共产主义的信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辩证关系,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畅通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吸收学生代表参加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并使之制度化,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了解人民群众艰苦创业的奋斗历史,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树立起为社会主义祖国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敢于献身的信念。

   第二十五条  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教学相结合,按照各学科、专业的特点,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各个教学环节中去,促进各专业课程与德育的有机结合,发挥教学、科研工作的德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  坚持教育和管理两手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先进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管理之中,把教育与管理规范、服务引导结合起来,使自律和他律、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院形成一个“处处是课堂”、“人人是教师”的整体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学生喜闻乐见、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净化校园环境,抵制消极和腐朽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引导校园文化向健康高雅方向发展。

第四章  “三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三育人”工作是学院培养人才的中心工作,必须加强党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在院党总支领导下,学院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群办、院办、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建中心、学生处、继续教育部、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图书馆、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统一计划、组织、协调、管理全院的“三育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办。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组织落实“三育人”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制定计划、检查评估、调查研究、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开展理论探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任务,开展健康有益的教育活动,把学生吸引到自己的周围,成为党组织联系、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纽带。  

第三十条  加强“三育人”工作的理论研究。学院定期组织召开“三育人”工作理论研讨会,探索“三育人”工作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的途径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三育人”工作的激励机制,定期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与教职工的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晋职挂钩,使“三育人”工作不断深入,不断创新。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各系(部)、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职工“三育人”工作的表现和成绩进行认真地考核。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把“三育人”工作作为评职晋级,提升工资,干部任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考核,没有达到《“三育人”工作条例》要求的要暂缓晋级、提升工资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表彰奖励“三育人”先进个人制度。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一次(在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每年七月初,各单位要向院“三育人”领导小组汇报“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全院要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项活动,促进“三育人”工作的开展。对评出的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事迹材料载入个人档案和业务档案,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第三十四条  对评选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媒体进行宣传和报导。收集整理先进事迹材料汇编成册,建立“三育人”先进事迹材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  评选“三育人”先进,由各单位报推荐材料,“三育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评,报院党总支审批。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三育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