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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04 浏览次数:4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与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要同时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承担保密责任。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七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分别设在院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

(二)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三)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五)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员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网站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平台,并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印发各单位使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作出答复。相关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安徽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体系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邀请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校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