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2-07-25 浏览次数:8566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2007年6月10日学院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4月10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3月7日第三次修订)
为保障学院建设和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英文名:An Hui Lv Hai Vocational College Of Business
学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68号
学院官网:http://www.lhub.cn/
第二条 学院性质:举办者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学院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学院业务主管
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办学规模35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院设有经贸旅游、工商管理、信息技术、科学艺术等院系,涉及六大专业群,30个专业。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并结合地方商务型、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和国际合作,不断创新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 学院校训:“海纳百川 经世致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是陈孝云和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侵占、挪用学院资产。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办学,不得干预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投资方式
第十三条 经2007年6月6日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由 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陈孝云共同创办,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0%,陈孝云占股10%。
(一)总投资额1850万元,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资产投资1820万元,陈孝云货币资金投资30万元。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270万元,陈孝云为30万元。
(三)超出注册资本的1550万元做资本公积。
第十四条 在创办院校过程中所获得的部分利润5年内不得分配给股东,仍然投入到扩大校园、更新设备、改善环境、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学生的生活水平。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变更后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订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设第一书记1名、书记1名、副书记1名。第一书记由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院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群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院长可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有必要设立常务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及高等学院的特点及本校的实际设置二级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章 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订教学计划;自编、选用教材,并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与国内外学校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或偿还贷款。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聘任教职员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从优。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校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产;
(三)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一条 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六十二条 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一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接受学院安全教育,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学院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服从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七)杜绝各类非法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各种学生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院董事会审定,报合肥市教育局核准和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调整各类关系的法律依据。学院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的起草和修订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起草和修订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行业专家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起草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和修订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起草或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会审定,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批复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及遇有法律法规调整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