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保证教学、促进科研、经济合理的最佳物质技术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调拨、报废等管理方面的责任制度。
三、学院对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范围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范围是:单价在二百元以上(含二百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二百元,但学院指定特别加强管理的物资(电风扇、吸尘器等物资)列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五、凡单价在二百元以下,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按低值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六、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校长主管。总务处代表学院作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单位。总务处长或副处长协助分管校长全面管理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工作。
七、总务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院各单位应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且确定具体工作人员,从事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图书馆信息中心等也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九、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章 账务管理
十、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都要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由总务处按照规定统一建账或卡(只反映数量)。
十一、总务处作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主管业务单位,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类别、使用单位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校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二、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需填写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单,同时要完备记账、校内编号、分类等手续。
十三、各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应经常盘点核对,每年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查清结果及时报总务处备案。
第五章 购置与验收
十四、任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事先均应由请购单位填写申请计划,提出购置理由,填清购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送院领导审批。对既无计划,又无书面申请,擅自购置者,一律不予汇总、报批。
十五、学院各单位呈报的购置计划自行审核,并送总务处汇总上报。凡申请购置精密、贵重的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论证,然后,提出书面申购计划,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并提请院长或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方能购置。
十六、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合同或到市场采购。
十七、特殊情况需要急用的零星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经院领导批准后,可在市场采购。但要在总务处办理验收和入账建卡手续之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十八、订购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到院后,由总务处负责验收,属于精密、贵重的设备应会同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掌握该仪器性能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一起进行验收。
十九、验收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应检查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主附件是否齐全完整;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必要时要对仪器设备进行质量和性能方面的检验。
二十、验收后,应将有关情况作详细记录,如发现残缺、毁损短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换或补赔、检修等手续。
第六章 使用与保管
二十一、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要专人负责。
二十二、学院的仪器设备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实验室有权停止其使用,如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二十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是学院财产,一般不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如确因需要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前提下,严格借用手续,从严掌握并限期归还,必须拟请院领导批准。
二十四、信息中心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盗、防尘、防光、防冻等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经常检查。
二十五、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立足学院内,如确需送外维修的,应经学院有关人员鉴定,并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报废与调拔
二十六、学院各单位多余积压设备应及时处理,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院长或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统一处理。
二十七、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调配,由总务处和有关处室协调,按需要进行调整,总务处备案,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第八章 损坏与丢失赔偿
二十八、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责令赔偿,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的应于赔偿。
1、未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导致损坏。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
4、实验时,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不遵守规章制度。
5、擅自将仪器设备或有关部件挪作自用者。
二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擅自转让、处置、拆毁固定资产的;
2、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经营投资的;
3、弄虚作假,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九章 附则
三十、本办法的解释、说明、监督、执行由学院总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