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本章程经2007年6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2018年4月10日董事会修订通过。)
为规范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目标,规范学院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保障学院可持续发展,为和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英文名:An Hui Lv Hai Vocational College Of Business
学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68号
学院官网:http://www.lhub.cn/
第二条 学院性质:举办者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学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培养社会建设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办学规模35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院设有经济贸易、会计、工商管理、旅游、信息技术系、艺术等院系,涉及六大专业群、30个专业。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并结合地方商务型、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和国际合作,不断创新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 学院校训:“海纳百川 经世致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是陈孝云和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法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六)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七)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 经2007年6月6日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由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陈孝云共同创办,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0%,陈孝云占股10%。
(一)总投资额1850万元,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资产投资1820万元,陈孝云货币资金投资30万元。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270万元,陈孝云为30万元。
(三)超出注册资本的1550万元作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在创办院校过程中所获得的部分利润5年内不得分配给股东,任然投入到扩大校园、更新设备、改善环境、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学生的生活水平。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四条 学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孝云。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或偿还贷款。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院长可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有必要设立常务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及高等学院的特点及本校的实际设置二级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章 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订教学计划;自编、选用教材,并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与国内外学校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聘任教职员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从优。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校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产;
(三)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四十三条 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按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接受学院安全教育,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学院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服从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七)杜绝各类非法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各种学生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党群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照《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十八条 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九条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其他社团,各社团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各项规定,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院董事会审定,报合肥市教育局核准和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调整各类关系的法律依据。学院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的起草和修订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起草和修订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行业专家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起草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和修订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起草或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会审定,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2018年4月10日董事会修订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