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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次数:17480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防火工作按日常管理范围由各实验实训室责任管理人负责。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图书信息中心主任: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管理人员。


二、实验实训室须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掌握各种基本的灭火方法。


三、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电源。


四、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应对来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之了解必要的安全常识,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电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工作人员或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


五、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


六、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导线、插头插座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发现漏电、跳火等应立即通知电工修理,严禁私拉电线。


七、在实验室起火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在判断起火原因的同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蔓延。


八、教师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正常开放以外的时间使用实验室,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用,使用中必须遵守上述各项安全制度。


九、违反本条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