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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1-22 浏览次数:2213


(2018年10月9日 “两代会”二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院管理体制,推进科学决策,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共安徽省教育工委、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教代会制度实行以来的成功经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体现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办好学院。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要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具有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后,一般同时成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学系、部为选举单位,行政部门一般以党支部所涵盖的部门为选举单位,民主协商候选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到各选举单位。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民主党派、工人、青年和妇女代表均应占一定比例。

学院党政领导以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可以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学院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视情况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他们的代表名额单列,下达到其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代表人数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退休,或已经离开本院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代表在学院内部发生工作调动,应参加新调入部门所属代表团活动。学院在届期内应保持代表数额基本不变。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受到广大教职工的信任,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代表群众的利益;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院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和政策水平,提高民主管理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可邀请原学院领导以及不是教代会代表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学院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大会期间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能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每五年一届。届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为元旦前后。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含工代会)应按期换届。每届第一次会议应按以下规程进行筹备:

(一)由院工会向院党委提出召开第一次会议的报告和筹备工作方案,并在筹备过程中发挥统筹、主导、协调作用。

(二)学院党政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大会的主要任务。

(三)成立以党委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学院领导、工会、教师以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筹委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组织、指导代表的选举;②划分、成立若干代表团;③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大会氛围;④分配、督促大会文件的准备;⑤组织对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⑥在充分酝酿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及工会下属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⑦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⑧主持召开预备会议;⑨安排好会务工作。

代表团长应从本团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需要时可增设副团长。代表团长职责是:①教代会召开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团代表活动;②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团代表活动;③根据需要参加教代会执委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④负责本代表团所涵盖部门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主席团为常设机构,成员从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学院领导、工会、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团团长、教师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半数以上。其主要职责是:①主持召开教代会各次会议;②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③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④审议批准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⑤审议批准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⑥决定其它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

(四)征集提案。提案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工会参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整理,按立案原则进行立案,并抓好提案的落实。

(五)预备会议召开前,院工会应就大会的筹备情况向上级工会组织汇报。

(六)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筹委会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①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②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③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④通过大会主要议题、议程;⑤通过大会选举办法;⑥听取或通过其它有关大会的事项。

(七)召开正式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期一般两天左右。大会议程中应包括:奏国歌;院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选举;通过大会决议等内容。会议期间应安排较充裕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十八条  除每届第一次会议外,届中会议也应定期召开,每年一次。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教代会执委会和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推迟。

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专项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处理、落实的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团和提案人通报,并向下次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届。执委会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其主要职权是:①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②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③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并提交下一次大会确认;④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⑤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例如教学科研、财经福利、房屋管理、提案和民主评干等常设性专门委员会(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是负责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并协助和监督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办事有序。专门委员会由执委会成员、教代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少数非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指导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处理提案,提出大会筹备方案,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为教代会的召开提供专项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修改权归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