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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23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院”的精神,更好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单位,下同)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院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院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院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院领导、学院办公室、监察处、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由院教代会执委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保管申诉处理卷宗档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下同)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不执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院处理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院针对全体教职工下发的文件包括党代会、教代会通过的相关文件不属于本申诉范围。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院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并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行终止,并且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六条(三)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是学院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期间,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院”的精神,更好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单位,下同)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院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院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院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院领导、学院办公室、监察处、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由院教代会执委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保管申诉处理卷宗档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下同)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不执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院处理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院针对全体教职工下发的文件包括党代会、教代会通过的相关文件不属于本申诉范围。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院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并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行终止,并且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六条(三)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是学院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期间,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