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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文字宣传的综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20875

  为了更好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校内思想交流、文化传播,确保宣传工作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对校内悬挂标语、张贴广告与通知等文字宣传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校内公共场所悬挂标语、张贴广告等,无论校内、校外单位须经学院宣传处登记、审阅,经同意后方可悬挂张贴;禁止悬挂材质粗劣、做工粗糙的标语;张贴通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校把关。
      二、文字宣传物内容必须积极健康,不得有损尊严和民族利益,不得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不得与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
      三、文字宣传物的书写必须规范、认真。标语、通知、广告等宣传物必须使用规范字,书写应工整美观,易读易认,不得乱写乱画,影响校园环境。
      四、文字宣传物的悬挂张贴必须在指定地点。标语的悬挂高度适当,力求美观。悬挂标语时还应注意保护环境,不得损坏花草树木。
      五、校内的一切通知、广告等张贴物必须张贴于指定张贴栏内。未经申请许可,不许在指定张贴栏内以外的其他地方张贴。对于一些需要在指定点以外使用的立式通知、广告牌,张贴式通知、广告等,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不得有损场地卫生和环境美观。
      六、标语悬挂时间和广告张贴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不要随意延长。如有特殊需要,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的备注中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延时。
      七、标语悬挂期间,必须指定有专人负责。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拆除,不得有损校园美观。
      八、悬挂、张贴的一切标语、张贴物必须按时清除,不得污染墙壁、地面等。
      九、对于一切未经学院宣传处批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制作装裱马虎、张贴悬挂影响校园美观的标语、通知、广告等,宣传处有权取缔、清除,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宣传处和督查办、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一起负责校内张贴物和悬挂物的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未尽事宜由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