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02 浏览次数:264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收、退费工作,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稳定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和其他各类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收费
第三条 收费项目。本办法所述收费项目主要指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补考费、代收费(如教材费、公寓用品费、保险费、体检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费、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等以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学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生执行《安徽省高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省物价局、教育厅皖价费[2011]89号 )。
2、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补考费:学生一次补考以后仍不及格者,补考费按规定收取。
4、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代收代付有关费用,如教材费,公寓用品费、体检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费、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以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保险费:按学生自愿的原则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收费管理。
1、学院收费唯一合法机构为财务处,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收费。
2、收取学生费用时,均应向学生出具相关书面正规凭据,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 退费
第七条 退费条件。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因以下情形之一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后,按规定退费。
1、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2、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但保留学籍的不退。
3、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4、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他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5、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而要求退学的,须持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退学。
6、学生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退学的。
7、学生退学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退费标准。
1、未报到已缴费新生退费。新学期开学前,未报到但已缴纳学费、住宿费、其他代收项目费等,因故不能到校就读的新生,由家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各系部、招生办、主管招生院领导签批之后,退还其全部费用。
2、已报到、注册学生退费。学生每学年报到注册后,符合退学条件者需要退学,需提交《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在所在系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等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批之后,凭同意离校审批表方可办理财务退费。
3、学生因违纪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及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代收代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在校学生需转学的,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一律不予退还。
5、经济困难学生,在退学年度内享受过“助、补、减、免”者,一律不得退还学费,住宿费,代收代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计费时间。
1、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2、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以正式办理离校手续的日期为准,学费、住宿费按自然月份计算退费,不足一月按月计算,代收代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退学决定日之前尚有欠费,必须先缴清费用。
3、学生在离校后三个月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有关退费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财务处不予办理退费。
第十条 学生休学退费(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必须符合《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学生休学原则上不办理退费手续,其所缴费用如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实计算,上述费用复学时冲抵。
第十一条 退费手续。
1、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正当理由并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2、学生将书面申请递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初审后交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结算退费。
3、学生办理退费手续时需携带(1)学生学籍处理表;(2)学生退学决定;(3)学生交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退费。
第十二条 退费时间。
在院学生因住宿调整、专业调整需要退费,每年安排两次集中退费即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特殊原因离校退学退费除外)
第四章 严格收、退费政策和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子弟就读本校,其费用缴退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特困学生、残疾学生等减免学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教育收、退费政策,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形象,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院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院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校园网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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