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性 质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成立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的领导、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职 能
1.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年1—2次),审议学院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资料情报工作计划,听取图书馆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图书馆资料情报工作,加强图书馆建设的建议,参与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重大事情的决策;
2.进行学院图书馆改革发展和建设的研究,组织学院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图书情报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对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成果评奖;
3.在文献信息搜集与利用、校内文献信息资源布局与协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等业务工作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院图书资料建设与服务整体化,推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和共享;
4.收集和传递师生读者对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图书馆或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5.图书资料情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本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处理。
第三条 机构组成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副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学院领导、图书馆领导与各系部、处、室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和教师代表,及学生会学习部部长等人员,提请院长聘任组成。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在图书馆办公室设立秘书处,接洽和处理日常有关事务,并根据情况需要下设若干专门机构。
第四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图书馆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听取并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二、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义务:
1.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就图书馆的经费、人才、制度和工作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接受图书馆委托,选择有关专业的书刊和资料,撰写书评等;
3.帮助图书馆解决有关专业疑难问题,进行有关专业问题的咨询;
4.宣传学校图书馆的职能和作用,反映读者对图书馆的要求和建议,帮助图书馆改进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 附 则
本章程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批准公布执行,解释权在学院。